日本,韩国,台湾二手生产机械设备深圳,东莞进口报关公司 一、 进口旧机电企业应该具备的主体资质 1、进口法定检验。
2、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不需装船前预检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 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BANLI自 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BANLI,BANLI时限均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若设备的制 造年限不超过 5 年,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应从速BANLI,BANLI时限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
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我国四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北美.欧洲<荷兰>)。
4、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5、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BANLI印刷经营许可证。
6、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 3C证书。
7、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 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二、 如何BANLI相关手续
1、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涉及进口化工、冶炼、 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 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 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涉及进口实施 CCC 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 电产品的相应的 CCC 认证证明文件。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 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口设备审核清单(由外资管理 部门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9)印刷行业需另提供:印刷行业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BANLI程序: 由进口用户持申请表、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待意见反馈后,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BANLI。在用户取证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10)合同或协议
(1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BANLI机电证时提供) 以上资料中,1~5 项为必须提供, 6~9 项必要时提供。
2、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应符合如下要求:
(1)清单一式两份,必须打印,除核销栏不填外,其余栏目均需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数量、金额栏要总计,合同金额如以其它币种结算必须同时以美元计。
(3)为防止证书频繁更改,申请人填写的 HS 编码事先应经海关相关部门确认。
(4)设备状态栏的填写要求为: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 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二手成套设备。以上五项中选择一项。
三 、进口旧机电进口税
1、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
2、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 增值税率
3、消费税:完税价格 *(1+关税税率%)* 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掌握关税的具体情况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节约进出口关税,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 进口检验检疫注意事项
1、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
(1)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照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核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3)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检查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检验货物的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
(旧机器进口前要BANLI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检疫证明。我国质检总局在国外有四个授权公司分别在: 欧洲,北美,日本,香港)
2、旧机电产品到货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BANLI进口报检手续。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有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等检验。
(1)开箱检验
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
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2)按照我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3) 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货物进行辐 射检测,检查有无漏水、漏油、附着或者夹带污物、泥土、超标准排烟及噪音超标准等。
(4)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5)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后的旧设备,方可安装使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允许进口外并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对于从香港进口或经香 港转运至深圳地区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到深圳局机电处BANLI备案申请,并凭《进口旧机电 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香港中检公司的《旧机电产品入境前预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单证申请报检。
1、 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1)根据申请资料能够判定设备状态良好且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较小的旧机电设备,可免于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2)根据申请资料判定在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旧机电设备,以及造纸、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设备,均按现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在最短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到货检验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确保进口旧机电设备无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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